重伤的标准: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具体情形则包括构成植物生存状态;或者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以上等。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以上。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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